原告华某于2019年3月-10月在被告汪某承接的武汉市洪山区青菱村旭辉江山境K4地块一期项目6.7号楼工地从事水电安装,因工程完工后,被告汪某一直拖欠原告华某工资未付,经多次催要,被告汪某于2019年9月18日、19日分别向原告出具二份借条合计金额12.2万元,并承诺2019年年底一次性付清。到期后,被告汪某仅支付5.2万元,下欠7万元至今未付。为此,原告华某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,要求被告汪某支付工资7万元,并主张被告上海某建筑公司将工程分包不具备用工主体的个人,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。
在审理过程中,被告汪某对工资欠款7万元金额无异议,产生对抗情绪认为原告诉状与事实不符,其存放在工地的价值5000元工具被原告华某领走至今未还,无力支付原告工资系因为公司未与其进行结算。因此,承办法官当庭果断休庭调解,采取背对背调解方式,首先向汪某释法明理,告知违约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;然后向原告华某进行讲道理,让其归还工具,或者抵扣部分工资,让其换位思考、互谅互让,给被告汪某一个还款期限。到此,经过承办法官从责任、法理、情理等多角度再次对双方进行耐心调解,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,由被告汪某于2023年6月30日支付3万元、12月30日支付3.5万元,原告华某撤回对被告上海某建筑公司的起诉,并放弃部分诉讼请求,该案圆满解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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